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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陳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欣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