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音
被 告 天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韶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