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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被   告 天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韶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