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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