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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仁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