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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張新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孟翰律師       何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75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 其中價額最高之參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定之,據此核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參拾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民事起訴狀雖列李奇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檢 附原告委任葉恕宏律師、李孟翰律師、何怡萱律師之委任狀,請 查明是否誤載訴訟代理人,或補正委任李奇哲律師之委任狀,又 該委任狀未記載委任日期,亦應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