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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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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瑞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起訴聲明第二   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何筆地   號土地、多少面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就前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按該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就第一項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提出請求被告返還之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   2 樓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