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瑞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璧如
被 告 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陳貴珍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玖萬肆仟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 ㎡* 面積364 ㎡=0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