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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瑞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璧如 被   告 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陳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玖萬肆仟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 ㎡* 面積364 ㎡=0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