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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 被   告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6,37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