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丘玖蘭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丘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國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 判費」欄所示,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後 ,故原告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尚應繳納裁判費」 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尚應繳納裁判費│ │        │          │        │       │ ├────────┼──────────┼────────┼───────┤ │丘麗珍     │147萬4,935元    │1萬5,652元   │1萬5,152元  │ ├────────┼──────────┼────────┼───────┤ │陳志鴻     │237萬8,455元    │2萬4,562元   │2萬4,062元  │ ├────────┼──────────┼────────┼───────┤ │丘玖蘭     │27萬1,540元     │2,980元     │2,480元    │ ├────────┼──────────┼────────┼───────┤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608萬2,711元    │6萬1,291元   │6萬0,7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