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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永鴻 被   告 葉海瑞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837 元,應繳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