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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原   告 妍創美學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薏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投資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