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沛荃
原 告 妍創美學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薏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投資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