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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嘉智 被   告 吳亮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975元(計 算式詳附表),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港幣17萬5,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 年3月20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以1港幣兌換新臺幣3.97 7元折算:175,000×3.977=69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