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嘉智
被 告 吳亮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975元(計
算式詳附表),應繳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港幣17萬5,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
年3月20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以1港幣兌換新臺幣3.97
7元折算:175,000×3.977=69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