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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吳明恩       皓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佰零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