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自由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治谷
上列原告與
被告YASIR TOSUN (雅毅龍)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2,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