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自由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治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YASIR TOSUN (雅毅龍)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2,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