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南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瑞華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3 萬9,50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5,256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 萬4,75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