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慧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4 萬9,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