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廖國偉
訴訟
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黃佑民律師
被 告 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鍵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5,159 元(以原告108 年2 月1 日
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
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67 折算,計算式:港幣417,232 元
×3.967=1,655,1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第一審
裁判費原
為1 萬7,434 元,
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其應暫繳
第一審裁判費8,717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