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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7,2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 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