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嶼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嘉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崧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0,1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