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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嶼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崧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0,1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