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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