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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建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勇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 萬元,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而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新台 幣(下同)500 元,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29,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