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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平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鍾蕙芸       劉明達       楊育浚       謝明惠       羅文凱       陳沛靖       薛家瑤       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 原   告 何予甯       方紹宇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原   告 呂祥達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原   告 六本木汽車旅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倫 原   告 古若梅       秀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勳 原   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原   告 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原   告 莊國泰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Susan Jean Repo間 請求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 零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577,176 +510,023 +404, 533 +473,998 +734,912 +441,187 +761,650 +418,331 + 823,522 +372,824 +331,122 +844,195 +877,570 +636,52 4 +1,002,173 +693,536 +1,640,602 +1,056,790 +447,63 0 =13,048,298)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 拾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係 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 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126,840 +3,000 =129,8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