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南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凃純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匹歐匹實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 萬9,094 元,應繳
裁判費2 萬6,542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6,04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