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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 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