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
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