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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 萬8,59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