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 萬8,59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