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嘉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被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20 元, 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