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黃錦秀
訴訟
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4,000 元(
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號卷第28至30、41、48至50、61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