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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黃錦秀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4,000 元( 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號卷第28至30、41、48至50、61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