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計算式:1,530,000 +765,000 =2,29 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