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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秦克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被告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 ,因原告係請求給付積欠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肆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尚應補繳參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