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秦克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
,因原告係請求給付積欠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肆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尚應補繳參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