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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氏企業有限公司、陳睿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