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翔
被 告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2 萬2,978 元,該項裁定已
於108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
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
可稽,故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