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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被   告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2 萬2,978 元,該項裁定已 於108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