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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安、昶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下逕稱吳文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91 萬8,653 元,原審判決吳安文2 人應給付上訴 人101 萬9,763 元,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即489 萬8, 890 元(計算式:5,918,653 -1,019,763 =4,898,890 )提起 上訴,應徵裁判費7 萬4,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