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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見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成昕蓉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訴訟,惟兩 造於合約書第14條第13項約定:「本合約涉訟者,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司促卷第13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 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