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見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成昕蓉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依
兩造間
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訴訟,
惟兩
造於合約書第14條第13項約定:「本合約涉訟者,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司促卷第13頁),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
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