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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 上 訴 人 鑀德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 仟柒佰陸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4 萬7,9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