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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被上訴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4 萬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