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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佺世濾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士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 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依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 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