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瑞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璧如 寄同上郵局信箱
被 告 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陳貴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有國內掛號查詢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
應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