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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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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被   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於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