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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規章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王致為 即 原 告 吳苑芷       呂建中       廖聰明       王志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規章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7 日所 為108 年度訴字第148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 至5 項之訴部分 均廢棄。㈡確認天母國際聯誼會規章第35條無效。㈢確認上訴人 於天母國際聯誼會之月會費如附表一所示。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查,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 2 項請求確認規章無效部分,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 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確認月會費部分,目的係確認兩造間契約成 立及生效之要件,此部分與上訴聲明第2 項部分所受經濟上利益 同一,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至上訴聲明第4 項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不當得利附隨於上訴聲明第2 項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 屬附帶請求,亦不併算價額。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165 萬元加計上訴聲明第5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王致為部分 核定為168 萬3,075 元(計算式:1,650,000 +33,075=1,683, 075 );吳苑芷、呂建中、廖聰明、王志成部分則各核定為168 萬9,690 元(計算式:1,650,000 +39,690=1,689,690 )。據 此價額,上訴人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96 元。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一: ┌──┬───┬───────┬───────┐ │編號│上訴人│月會費    │入會時間   │ │  │   │(新臺幣)  │       │ ├──┼───┼───────┼───────┤ │1  │王致為│3,150 元   │86年12月   │ ├──┼───┼───────┼───────┤ │2  │吳苑芷│3,150 元   │87年12月   │ ├──┼───┼───────┼───────┤ │3  │呂建中│3,400 元   │89年3 月   │ ├──┼───┼───────┼───────┤ │4  │廖聰明│3,400 元   │93年2 月   │ ├──┼───┼───────┼───────┤ │5  │王志成│3,700 元   │94年10月   │ └──┴───┴───────┴───────┘ 附表二(不當得利部分): ┌──┬───┬───────┐ │編號│上訴人│不當得利數額 │ │  │   │(新臺幣)  │ ├──┼───┼───────┤ │1  │王致為│189,630元   │ ├──┼───┼───────┤ │2  │吳苑芷│189,630元   │ ├──┼───┼───────┤ │3  │呂建中│131,880元   │ ├──┼───┼───────┤ │4  │廖聰明│131,880元   │ ├──┼───┼───────┤ │5  │王志成│76,980元   │ └──┴───┴───────┘ 附表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部分): ┌──┬───┬───────┐ │編號│上訴人│債務不履行損害│ │  │   │賠償數額   │ │  │   │(新臺幣)  │ ├──┼───┼───────┤ │1  │王致為│33,075元   │ ├──┼───┼───────┤ │2  │吳苑芷│39,690元   │ ├──┼───┼───────┤ │3  │呂建中│39,690元   │ ├──┼───┼───────┤ │4  │廖聰明│39,690元   │ ├──┼───┼───────┤ │5  │王志成│39,6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