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自由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治谷
被 告 YASIR TOSUN(雅毅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
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
惟原
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 1
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4-38 頁)。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
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