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
原 告 趙廣元
複 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陳孝賢律師
被 告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仍有下列事項
須進行調查:
㈠
被告僅為起造人,
非工程之施作者,可否直接
適用建築法第69條規定,容有疑義,則有關原告主張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被告是否為土地所有人而負有民法第794條規定之預防義務,仍有調查之必要。
㈡原告已非傾斜房屋之所有人,則其請求損害賠償範圍仍有調查之必要。
㈢原告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點仍待調查。
三、就
上開事項,原告應研究相關實務見解後,於111年1月20日前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111年2月11日前提出書狀,並逕將
繕本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