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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
原      告  趙廣元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陳孝賢律師
被      告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軒
訴訟代理人  曾若蓉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仍有下列事項
    須進行調查:
  ㈠被告僅為起造人,工程之施作者,可否直接用建築法第69條規定,容有疑義,則有關原告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被告是否為土地所有人而負有民法第794條規定之預防義務,仍有調查之必要。
 ㈡原告已非傾斜房屋之所有人,則其請求損害賠償範圍仍有調查之必要。
 ㈢原告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點仍待調查。  
三、就上開事項,原告應研究相關實務見解後,於111年1月20日前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111年2月11日前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對造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