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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9號 上 訴 人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壹佰叁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