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宜欣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建珍
被
上訴人 東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2,3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
2,720 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