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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宜欣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珍 被 上訴人 東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2,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2,720 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