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偉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14,040
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自明。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54,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