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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改造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改造 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8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 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