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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陳靜怡 視同上訴人 陳李月英       葉庭宏       葉文生 被 上訴人 廣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 ,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 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 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