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陳靜怡
視同
上訴人 陳李月英
葉庭宏
葉文生
被 上訴人 廣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俊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
,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
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
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
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