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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特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4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 ,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