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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國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禛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邱冠鈞 被   告 陳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