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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被   告 瑞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NIDEK SZ-1經銷協議書第13條可稽(本院卷第1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 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