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建正
被 告 瑞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順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NIDEK SZ-1經銷協議書第13條
可稽(本院卷第1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
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