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清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