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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